秦漢時期是我國中央集權專制制度建立和發(fā)展的重要時期,在“大一統(tǒng)”的封建帝國內(nèi),民事立法也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而愈加健全和完善,為秦漢帝國的發(fā)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和保障,并對后世立法也產(chǎn)生深遠的影響。本書以出土簡牘為中心并結(jié)合傳統(tǒng)文獻,從民法權利的主客體關系 、民法與秦漢社會、民事經(jīng)濟刑、民事訴訟制度及秦漢民法的歷史演進等方面,對秦漢民法進行整體的梳理,認為在自然經(jīng)濟長期占統(tǒng)治地位的“國”、“家”同構(gòu)下,身份等級的戶籍制度界限分明,制約著秦漢的家庭形態(tài),社會結(jié)構(gòu)上良賤對立,戶等流轉(zhuǎn)的空間有限;家庭倫理犯罪刑罰苛繁,在人身和財產(chǎn)方面,維護父權和夫權,貫穿著封建宗法制度的原則和精神;民事經(jīng)濟刑由秦重“居”到漢重“罰金”的演變,深刻折射出秦漢社會經(jīng)濟、思想、政治之變遷;秦漢民事訴訟,對司法權限、民事訴訟人的法定資格、訴訟程序都有嚴格的限定,并體現(xiàn)出恤刑、時效、名實相符、經(jīng)義決獄、疑罪從輕等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制度相當完善;從社會結(jié)構(gòu)巨變和秦漢法家路線抉擇的路徑來看,秦漢民法形式多樣,諸法合體,既有法家精英的法治理念對社會階層的固化,又顯現(xiàn)國家治理的“禮法兼治”之路。
蔣波,男,1972年出生,江蘇徐州人,歷史學博士,現(xiàn)任廣東嘉應學院政法學院歷史系專任教師。先后于南 京師范大學、徐州師范大學及華南師范大學歷史系學習,主要研究方向為秦漢魏晉南北朝史,曾在《史學月刊》、《中國社會科學報》、《華南師范大學學報》、 《黃河科技大學學報》、《忻州師范學院學報》、《語文報》等刊物發(fā)表論文10余篇。
緒論
一 本課題研究意義
二 本課題學術史綜述
三 以往研究存在的問題
四 本課題的研究思路、方法及創(chuàng)新之處
五 本課題研究的相關概念界定
第一章 秦漢民法的權利主體和客體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主體
一 文獻及簡牘所見秦的戶籍
二 秦漢的家庭形態(tài)
三 釋《二年律令戶律》中的“比地為伍”
四 秦漢戶等的流轉(zhuǎn)及其社會功能
第二節(jié) 民事權利客體
一 民事權利客體分類
二 從《告臣爰書》看“隸臣妾”的奴隸身份
第二章 民法與秦漢社會
第一節(jié) 秦漢家庭倫理法類型概說
第二節(jié) 秦漢不孝罪及社會歷史變遷
一 先秦孝文化述略
二 秦漢不孝罪
三 秦漢不孝罪的社會歷史變遷
第三節(jié) 簡牘所見秦漢家庭奸罪
第四節(jié) 簡牘所見秦漢家庭的盜
一 家庭親屬之間相盜立法的宗法性
二 家庭的“群盜”
三 家庭中的奴婢盜
第五節(jié) 簡牘涉及親屬之間的連坐
一 連坐的法律表達
二 家庭連坐的范圍
三 家庭連坐所涉及的罪名
第六節(jié) 秦漢家庭財產(chǎn)繼承的幾點思考
一 女性家庭財產(chǎn)繼承權
二 民風與家庭財產(chǎn)繼承
第三章 秦漢民事經(jīng)濟刑
第一節(jié) 秦代的貲刑和贖刑
一 秦代的貲刑
二 秦代的贖刑
三 秦律所見的債務關系
四 秦“居貲贖債”考述
第二節(jié) 漢代的罰金刑和贖刑
一 文獻及《張家山漢簡》所見罰金刑
二 文獻及《張家山漢簡》所見贖刑
第三節(jié) 秦漢民事經(jīng)濟刑演變特征原因探析
一 經(jīng)濟原因
二 政治原因
三 思想文化原因
第四章 秦漢民事訴訟制度
第一節(jié) 秦漢民事訴訟的司法機構(gòu)體系
一 司法機構(gòu)
二 司法權限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人的法定資格
第三節(jié) 秦漢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
一 告劾
二 審訊
三 案驗
四 審判
五 乞鞠
六 奏讞
第四節(jié) 秦漢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一 時效原則
二 等級原則
三 “親親相隱”原則
四 “引經(jīng)決獄”原則
第五章 秦漢民法的歷史演進
第一節(jié) 社會變局下的秦漢民法
一 社會結(jié)構(gòu)巨變和秦漢法家路線抉擇
二 秦漢民法形式多樣,諸法合體
三 法家精英的法治理念對社會階層的固化
第二節(jié) 從國家秩序工具看“禮法兼治”之路
一 先秦時期的“禮法兼治”
二 “廢禮”抑或“法禮”——漢樂府《隴西行》之“廢禮送客出”新釋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后記
《簡牘與秦漢民法研究》:
這段材料反映的是春秋時期,齊國為解決全國的軍備物資而采取的以“甲盾”贖罪的措施。秦國面臨強國的需要,實行“兵農(nóng)合一”的軍事政策,其所需要的軍備物資比春秋時期更甚,把齊國的以“甲盾”贖罪的贖刑改造為“貲甲盾”的一種刑罰,是完全可能的!渡叹龝睢分小傲钴娛袩o有女子,而命其商人自給甲兵,使視軍興”,可以推測商人“自給”的甲兵很可能來自民間制作。
其次,不能用出土的秦“甲盾”制作之精良來代替一般士卒的甲盾。持“折錢繳納”說的學者往往根據(jù)已出土的秦“甲盾”制作之精良來否認秦實行“貲甲盾”為實物,1980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技術室根據(jù)復原了的曾侯乙墓皮甲胄進行了制作試驗。整個工藝的程序大體如下:塑形、翻范、焙燒、澆鑄、模具、修理和配套、夾入皮料、壓合成甲片。打開模具逐片取出修整、甲片打孔、髹漆、組編。每種不同形狀的甲片,全要經(jīng)過上述程序,故制作一套甲胄先需制作近百套模具,可見費工頗巨。據(jù)臧知非先生的看法:“當然,我們說秦律中的貲甲、貲盾是征收實物,并不一定要交納制作好的甲胄和盾牌!斎,秦時的甲胄和盾牌的實際情況和我們現(xiàn)在看到的出土實物不一定一致,秦軍裝備的鎧甲也好、盾牌也好,并不一定像我們現(xiàn)在所理解的那樣……我們現(xiàn)在看到的都是帝王、官僚的陪葬品,其材料和制作技術自然不同一般,非上品莫屬……我們決不能根據(jù)制作甲盾需要專門技術而斷言貲甲、貲盾只是征繳貨幣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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