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為總論、分論兩編,從國際法的歷史演進和國際關系、國際秩序建構(gòu)的角度,比較全面系統(tǒng)淵源地建構(gòu)、論述、闡釋了傳統(tǒng)國際法、近代國際法、現(xiàn)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基本規(guī)則、基本制度、基本問題,涉及國際組織法、國際海洋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huán)境法、國際航空法、國際民航法、國際條約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國際人權(quán)法、國際難民法、國際戰(zhàn)爭法等國際法,力求在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基礎上做到理論的嚴謹性、學術的思想性、概念的淵源性、特征的類型性、敘述的邏輯性、語言的生動性、分析的透徹性、圖表的直觀性、操作的現(xiàn)實性。
第一編 國際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法概論
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概念與分類
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特征與性質(zhì)
第三節(jié) 國際法律關系
第四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nèi)法的關系
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效力根據(jù)
第六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七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
第八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國際法的居民制度
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居民與國籍
第二節(jié) 外國人的管理制度
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引渡與庇護制度
第三章 國際法的主體制度
第一節(jié) 國際法主體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國際法主體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國際法主體的承認制度
第四節(jié) 國際法主體的繼承制度
第五節(jié) 國際法律責任
第四章 國際法的領土制度
第一節(jié) 領土與領土的取得、變更方式
第二節(jié) 邊界與邊境
第三節(jié) 南極洲與北極地區(qū)
第二編 國際法分論
第五章 國際海洋法
第一節(jié) 國際海洋法概論
第二節(jié) 海域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內(nèi)海
第四節(jié) 領海
第五節(jié) 毗連
第六節(jié) 專屬經(jīng)濟區(qū)
第七節(jié) 大陸架
第八節(jié)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第九節(jié) 群島水域
第十節(jié) 公海
第十一節(jié) 國際海底區(qū)域
第六章 國際空間法
第一節(jié) 外層空間法
第二節(jié) 國際航空法
第三節(jié) 國際民航法
第七章 國際條約法
第一節(jié) 國際條約的概念、特征與分類
第二節(jié) 國際條約的締結(jié)、加入與保留
第三節(jié) 國際條約的登記、保管與公布
第四節(jié) 國際條約的效
第五節(jié) 國際條約的解釋
第八章 外交關系法與領事關系法
第一節(jié) 外交關系法
第二節(jié) 領事關系法
第九章 國際人權(quán)法
第一節(jié) 國際人權(quán)制度
第二節(jié) 國際人權(quán)法的淵源
第三節(jié) 人權(quán)的國際保護
第十章 國際戰(zhàn)爭法
第一節(jié) 國際戰(zhàn)爭法概論
第二節(jié) 武力使用法
第三節(jié) 作戰(zhàn)行為法
第四節(jié) 戰(zhàn)時中立法
第五節(jié) 戰(zhàn)爭罪的刑罰方法
主要研究文獻
后語
《國際法學》:
船旗國的專屬管轄權(quán),又稱為船旗國管轄權(quán),是各國擁有對公海上本國國籍的船舶進行管轄的權(quán)利。船旗國即船舶的國籍國。根據(jù)國際習慣和《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1)船旗國對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專屬的管轄權(quán)。(2)各國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3)船旗國對船舶在公海上碰撞等事故享有專屬的管轄權(quán)。(4)船旗國對公海上的本國船舶的管轄具有多樣性,主要適用船旗國的法律。(5)軍艦或?qū)S糜谡巧虡I(yè)性服務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quán)。
2.各國公海的普遍管轄權(quán)
公海的普遍管轄原則應屬于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的例外、補充。公海普遍管轄權(quán)是各國對公海上違反人類利益的國際性罪行、某些違反國際法的活動都擁有干預、管轄的權(quán)利,主要對象是從事海盜、販毒、販奴、非法廣播等行為者,主要管轄方式是登臨權(quán)(登臨、檢查)、緊迫權(quán)(扣押、逮捕)。(1)制止公海上的海盜行為。①海盜行為!堵(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物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明知是海盜行為而自愿參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為者,也視為海盜行為。從事海盜活動的船舶或飛機即為海盜船舶或海盜飛機。如果軍艦或政府船舶發(fā)生叛亂或被船上人員控制而從事海盜行為則與私人船舶的海盜行為同樣看待處理。②各國可采取的措施。各國軍艦、使用飛機或經(jīng)授權(quán)的政府船舶或飛機對在公海上對有海盜行為嫌疑的船舶,可行使登臨權(quán)。可拿捕海盜船舶或飛機,逮捕船上人員并扣押船上的財物。由拿捕國法院依本國法律審判處罰,及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chǎn)的處置,但須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權(quán)利。如果無適當理由而登臨或拿捕,登臨國或拿捕國應賠償因登臨或拿捕而造成的損害和損失。(2)禁止販賣奴隸。《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9條規(guī)定,每個國家都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懲罰準予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販運奴隸,并防止為此目的而非法使用其旗幟。在任何船舶上避難的任何奴隸,不論該船懸掛何國旗幟,均當然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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