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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6年最新修訂)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但該項審批仍須在開工前完成,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各負其責,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依法加強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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